晚报讯 市民蔡先生发现自己的车被破坏,当他躬身查看时,却被躲在车内的罪犯杀害。事发后,其家属起诉物业要求赔偿,日前经宝山法院判决,原告因证据不足而败诉。
事发在2009年8月11日凌晨,市民蔡先生早起上班,但当其走到楼下后,却发现停放在小区道路上的面包车不仅车门被撬、玻璃破碎,前后轮胎也被戳破。但更不幸的是,当蔡先生打开车门,准备查看车内情况时,却被躲藏在车内的罪犯张成翠用刀捅死,在抢劫了蔡先生身上的现金、支票等财物后,罪犯张成翠逃离现场,后被公安部门擒获。
经法院判决,张成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蔡先生的妻子和儿子向罪犯张成翠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虽然法院判决张成翠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共计59万多元,但罪犯家中没有什么财产,这对苦命的妻儿至今没有拿到赔偿款。
去年底,死者蔡先生的妻儿向宝山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受害人每月向物业公司缴纳保安费,受害人被杀及财产损失与物业管理存在瑕疵有关,故要求被告物业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赔偿车辆修理费、被劫现金及受害人社保金损失等共计18万余元。
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须举证证明被告存在的侵权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原告证据不足。被告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为小区业主提供的保安服务,其性质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物业使用的安全而实施的必要的正常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并不能承担确保业主人身、财产不遭不法侵害的义务。
另外,受害人在小区内停放车辆,钥匙由其自行保管,双方并未形成车辆的保管关系,且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被告在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时存在过错,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并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准许。
鉴于被告自愿补偿原告3000元,法院判决予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