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玛“绿色猪肉”的猫腻东窗事发后,重庆警方向媒体透露,沃尔玛绿色猪肉案已有27人被刑拘,被刑拘的涉案人员中,沃尔玛九龙坡区九龙广场店的一名副总和一名生鲜部主管被捕。
重庆铁腕整治沃尔玛
本报记者 张怡
沃尔玛作为在零售业中的一个巨头,已连续三年在美国《财富》杂志的全球500强企业中占居首位,它在全球十五个国家拥有超过8000家商场,210万员工,2010年全年营业收入达421,849百万美元,每周光临沃尔玛的顾客达2亿人次。
上述无论哪一个数字想必都能让人咋舌,不免要概叹一番这个企业的传奇。
而近来另一组与沃尔玛紧密相关的数字频频出现在人们眼前,同样让人惊讶:重庆市工商局2011年10月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对沃尔玛在渝的7家分店处以停业整顿15天的行政处罚,并对沃尔玛重庆公司处以269万元的罚款。理由是沃尔玛在重庆的这些分店以普通猪肉假冒绿色猪肉63547公斤,然后高价销售给消费者,涉案销售金额高达190多万元。
这还只是开场大戏。更有趣的是翻一翻沃尔玛的案底,会发现仅在重庆一地,沃尔玛商场因食品安全、商品质量等问题就累计被当地工商部门查处20次,仅2011年初以来,就被处罚了9次。停业15天,罚款269万,这是沃尔玛第21次“进局子”了。看来沃尔玛是个惯犯,是什么让它有如此胆色,敢于屡罚屡犯呢?
铁拳头对战进口棉花
“每次我们到沃尔玛交流沟通,对方都说‘美国总部就是这样要求的,如果改起来很麻烦’。我们的监管,就像拳头打到了棉花上一样无力。”重庆市工商局执法一处处长唐川谈及沃尔玛时如此说。
2004年,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向重庆商业委员会提出申请,在重庆开办沃尔玛购物广场,设立沃尔玛在渝的分支机构。
2006年,沃尔玛开始正式进驻重庆。此时,沃尔玛与重庆工商局的关系正处于“蜜月期”,对沃尔玛这样的外资巨头而言,重庆政府盼着他们过来。同年11月7日,重庆工商局经开区分局提交信息称,“沃尔玛超市”是全球500强排第一位的外资企业,拟在经济开发区开设其在中国的第68家分店。经济开发区工商分局在获知这一情况后,在开发区管委会的支持下,主动提前介入,上门为企业服务,指导企业准备开业的有关资料。11月12日,分局领导又和登记科的同志一起,到企业进行现场办公,使企业在当天就拿到了营业执照。
2009年9月15日,沃尔玛中国派专人前来为外资登记所送上锦旗,对重庆市工商局在沃尔玛来渝项目落户过程中给予的服务深表谢意。
2010年3月,沃尔玛深国投专程派人到经开区局赠送了“求真务实、服务发展”的锦旗,感谢该局对其南坪分店热心服务工作,称对沃尔玛超市的管理是工商市场规范化管理的一面旗帜。
直至2011年,情况开始发生变化。食品问题屡屡爆发,沃尔玛频繁受罚。2011年3月18日,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广场分店因洋槐蜂蜜、散装麻花、小磨麻油、五香牛肉等食品不合格被查处。同年4月14日,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万州太白路分店因所售洗衣机不合格被查处;5月23日,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广场分店因销售过期板鸭被查处;7月8日,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万州太白路分店因散装麻花、散装锅巴、散装卤牛肉、烧烤豆干食品不合格被查处,同日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万州太白路分店因销售过期奶制品品被查处;8月8日虚假宣传,8月15日农产品不合格,8月17日预包装商品未标贮存条件。
沃尔玛的违规行为当真是屡禁不止了么?
对此,重庆市工商局食品流通监管处处长左勇表示,沃尔玛对中国法律和政策不是很在意。“我们要求其建立进销货台账,但对方回答说‘不可以’。”
在中国违法成本太低
无独有偶,今年年初,家乐福曾爆出“价签丑闻”,“价签标低价、结账收高价,恶意坑害消费者。”1月26日,国家发改委宣布,家乐福在部分城市的连锁店涉嫌价格欺诈,责成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处罚。除家乐福之外,沃尔玛也牵扯其中。
在媒体、消费者口诛笔伐中,今年3月,家乐福中国区副总裁曹成智在媒体通气会上把“价签门”归结为“人为的失误”,并承诺整改。尽管如此,在此后长达半年时间内,家乐福在全国各地的多家连锁超市仍不时被媒体曝出存“价签门”问题。
对此《影响力周刊》记者走访了其余几家外资连锁超市,不少管理人员称:“这很正常,每家公司多少都有一点。”以低价吸引消费者,以提高销售量,却在结账时做手脚确保单件利润,无疑是一个“厚利多销”的好办法。面对巨额的利润,为“价签”开出的巨额罚单丝毫没有敲山震虎的作用。“价签门”曝出后,据国家发改委公布信息显示,北京、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湖北、湖南、重庆、广西、云南等地价格主管部门,分别对涉及价格欺诈的家乐福、沃尔玛19家超市门店各处以法定最高额度50万元的罚款,罚款总额950万元。一时间,媒体热议、网友揭秘,家乐福、沃尔玛被推到舆论浪尖。不少媒体将矛头指向其商业伦理缺失,也有人认为,这是监管缺失所致,更有不少网友表示,罚得太少、超市根本不当事……
重庆市工商局执法一处处长唐川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关于处罚的一些法律条款大都已经发布很多年了,对这种国际巨型企业处罚,形成不了大的震慑作用,法律存在滞后问题。沃尔玛“绿色猪肉”的猫腻东窗事发后,重庆工商局按照上限给以处罚的力度不可谓不大了,与停业和罚金处罚相随的是重庆公安局的逮捕行动,重庆警方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侦查总队向媒体透露,沃尔玛绿色猪肉案已有27人被刑拘,被刑拘的涉案人员中,沃尔玛九龙坡区九龙广场店的一名副总和一名生鲜部主管被捕。
重庆工商局局长黄波表示,沃尔玛作为世界500强企业,在被多次处罚后仍不直面问题,并继续无视相关规章制度,反映了其内部管理的松散。此次重庆工商局按上限对其进行处罚和停业整顿,希望能促其警醒改正。
横行中国“理直气壮”
若论沃尔玛此番的所作所为,实在找不到任何辩解的理由。在重庆工商局开出重罚之后,西方媒体的态度竟然是对处罚内容广泛的联想以及讨伐。
美国《华尔街日报》网站10月13日发表以“中国:仗势欺人以求成功”为标题的文章,称中国惩罚沃尔玛是“杀鸡给猴看”,旨在警告在华外企接受不公正待遇,服从中国政府的管理。而沃尔玛为保在华利润,“面对欺压只能屈膝下跪,请求原谅”。文章称,沃尔玛在中国的欺压和打击下无能为力,这提醒了我们一个难堪的事实,即中国对美国在华企业是“占上风”的。贸易壁垒、法律缺失和危险市场,使在华美企无法避免这样的事件。而事件发生后,美企毫无求助之处,因为没有合适的法院。文章评论说:“就像其它美企在中国遭遇民族主义情绪一样,沃尔玛只能请求原谅。它在中国约有近350家超市,年收入近75亿美元。所以沃尔玛选择下跪。”
观其气焰,闻其论调,大有声张正义,为沃尔玛在中国受到的不公正待遇讨回公道的意思。沃尔玛,或者沃尔玛们,在中国被欺负了吗?
在中国以“近350家超市,年收入近75亿美元”的肥肉喂养着沃尔玛的时候,它竟然敢反馈给中国消费者过期食品、虚假宣传和滥竽充数的“绿色猪肉”。在面对一次又一次的中国工商部门的警告、查处之后依然罔顾中国的法纪法规我行我素,沃尔玛们把中国的消费者和中国的律法又当做了什么呢?占据主要市场、席卷巨额利润的沃尔玛们经营中不规矩的小动作,接受查处时不予理睬的态度,算起帐来恐怕该是外资企业仗势欺人、店大欺客了。
莫非橘生淮南则为橘,橘生淮北则为枳?沃尔玛的商业道德和经营原则也是因地制宜的么?事发后不久,沃尔玛宣布,沃尔玛亚洲总裁兼首席执行官贝思哲将代替陈耀昌,暂时兼任沃尔玛中国临时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即时生效。在沃尔玛方面发给北京晨报记者的新闻稿中称,陈耀昌由于个人原因离职。但尚未完全结束的重庆假绿色猪肉事件却给陈耀昌五年的职业生涯画上了一个不完满的句号。
当然,即便陈耀昌是因“假冒绿色猪肉”事件而离开了沃尔玛,也难消除沃尔玛等品牌过硬、行为过“水”的外资企业种在中国人心中的隐忧。并非我们针对外企杀鸡儆猴,而是沃尔玛们对中国消费者太过敷衍。
重拳出击于法有据
重庆工商局于2011年10月13日召集沃尔玛、麦德龙、家乐福等全市15家流通企业座谈。围绕沃尔玛绿色猪肉事件,重庆市工商局经检执法一处处长唐川在座谈会上表示,希望大家以沃尔玛为戒,重庆工商局将在大型超市连锁门店实行连座制,只要一家门店发现问题,全部门店都将被清理整顿。
重庆的执法铁腕无疑起到了大快人心的作用。但在一片叫好声中也有一些隐忧,连坐、停业这样的处罚虽合情却未必合法。按最高限罚款、刑事追责、停业整顿,三记重拳,无疑凸显了重庆官方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决心。在“地沟油”“毒奶粉”等食品安全问题猖獗的大背景下,当然属重典治乱之举。但是,若对该处罚仔细推敲,则不难发现诸多有悖法治精神之处,令人忧虑。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如此严厉的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的比例原则,甚至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
从目前公开的消息看,重庆沃尔玛把普通猪肉冒充“绿色猪肉”出售,确实构成虚假宣传和欺诈,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但是,普通猪肉和病猪肉或毒奶粉有所不同,虚假宣传,扰乱了市场秩序,但一般无碍于消费者的健康,社会危害不算太大。正常情况下,为确保食品安全和诚信经营,重庆官方对相关售卖柜台罚款、整顿即可,不必要求所有门店全部停业整顿。事实上,这也是重庆近年来首次因商家虚假宣传而对责令其停业整顿。
也有人议论:“尽管因为假冒绿色猪肉被罚269万元,但这仅仅是沃尔玛三天的营业额。”从过去经验看,沃尔玛财力雄厚,仅罚款不足使其警戒,因此停业亦为必要。当真如此,仅根据当事人的相对财力而非其危害结果而加重处罚,则无疑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精神。其次,作为停业整顿依据的“连坐制”违反了法治最基本的“自己责任”原则。从效力来源上,也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
中国现行立法也以“自己责任”为原则,除了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任何人只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作为例外情况,应受到严格限制,一般仅限于民事领域。而重庆在处罚中实行“连坐制”,明显与这一原则相违背。而食品安全“连坐制”,则源于重庆市政府2011年9月2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以及9月14日的“重庆市食品药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总结暨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前者仅为一般的规范性文件,后者则只是会议精神。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才有权设立行政处罚。重庆官方如此越权处罚,大有“枉法”的嫌疑。最后,刑事手段的轻易动用,不仅因占用太多司法资源而难以持续,也违反了罪行相当原则。
刑事处罚作为法律体系中最严厉的惩治措施,涉及对公民生命、自由及财产权的剥夺,本应审慎运用。其用来保障的,也应是这个社会最核心、最根本的利益。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护经济秩序。现行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所谓“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现行刑法虽然规定,违规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即可入刑。但考虑到这一标准的出台是在1997年,考虑到通胀等因素,根据罪刑相当的原则,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一般都采取了更高的起刑点。就虚假宣传等行为而言,通过工商部门的罚款等处罚、消费者的维权诉讼,以及社会和舆论的监督,已经足够,而重庆方面就此事件,轻易动用刑事手段,无疑违反了罪行相适应原则。更为关键的是,动用刑法,应当是最后不得已的“雷霆手段”。从以往案例看,“以次充好”等虚假宣传比比皆是,很多时候甚至连行政处罚都没有。从执法实践看,对类似问题的处理,一般多为行政处罚,鲜有如此大动干戈、诉诸刑法的。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批示说“事关百姓生活和商业诚信!”重庆市市长黄奇帆批示说:“正告他们,如再有这类似出现,哪怕只有一个店,我们都将采取‘零容忍’原则,全市沃尔玛停业整顿”。在查处查办中,重庆市副市长马正其、王立军等也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若以重庆此次的执法标准看,则普遍之重刑难以避免。鉴于司法资源的稀缺性,这种严打势必难以持续,最终会再次陷入运动式执法的怪圈,难免造成“来时一阵风”“平时无影踪”的乱局。